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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就业、发展三类支持政策,让年轻人重回主城区,让老城区焕发新活力,打造蓉漂青年人才首选地的“筑梦之江”。实施三大行动方案行动一:实施青年创新创业就业筑梦工程,打造“蓉漂”青年人才首选地。锦江区通过组建“创新应用实验室”“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开展“蓉漂人才荟”等人才招引活动,为提供青年成长全周期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推介,实现就业有机会。同时,在健全“一核三中心”人才服务体系方面锦江区持续强化人才安居保障,营造空间更开放、生态更多元、交流更活跃的产业社区环境,实现情感有归属,计划到2025年,锦江去将新筹集建设人才公寓2500套、租赁住房6250套,新增新经济企业2.7万家,新吸引落户青年人才2.5万人以上。行动二:实施青年创业倍增计划,激发青年人才创新活力。依托锦江区核心商圈资源优势,建设高品质、低成本青年创业“硅巷”,鼓励青年人才在核心商圈创新创智;依托锦江公园宜居宜业美好生活体验优势,建设青年创意“工坊”,鼓励文创类青年人才在锦江公园创新创意;依托三圣花乡、白鹭湾湿地都市田园乡愁、文体旅等资源优势,建设青年创作“田园”,鼓励文体旅类青年人才在锦城公园创新创作。到2023年,锦江区将新建创业载体34个,新增面积8万平方米,新增青年创业主体1.7万户,吸引创业青年8.5万名。行动三:实施青年人才高质量就业实施方案,培育六大就业品牌。围绕现代商贸业,打造“春熙达人”特色品牌;围绕楼宇经济,打造“锦城管家”特色品牌;围绕都市医养业,打造“濯锦天使”特色品牌;围绕连锁企业,开展“金牌店长”评选活动;围绕美食之都,开展“味蕾饕餮秀”竞赛活动;围绕新经济,实施“锦江创意无限”计划。全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2万人,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7万人。构建三级服务体系会上,锦江区成立青年人才服务中心,为蓉漂青年提供入户、就业、创业等共计31项服务,成立蓉漂支部、党员之家,让蓉漂青年来成都到锦江,创新有条件、创业有机会、发展有空间,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归属感。而新设立青年人才服务站则分布于全区3个产业功能区和40余栋重点楼宇,打通人才服务“最后一公里”,通过面对面交流,一对一办理,为蓉漂青年提供家门口“零距离”服务。出台三类支持政策创业政策。实施“锦绣优才”培养计划,对于领军人才择优给予创新创业资助,对于青年人才给予租金减免、贷款贴息等支持,同时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奖励等8项政策支持。就业政策。对于中高端产业人才、企业高管团队,以个人年度区级贡献为参照,给予专项补贴激励。对于青年人才给予购房租房、子女入学、就医等支持,同时给予岗前培训、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8项就业政策支持。人才发展政策。支持企业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支持企业组织人才赴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高能级企业开展研修培训,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顾问等中介机构引才育才,同时给予企业职业技能提升、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制培训等7项人才发展政策支持。据锦江区人社局负责人介绍,为了让年轻人重回主城区创新创业、就业,锦江在全市率先构建了青年人才三级服务体系,打造“蓉漂”青年的圆梦之家;为了激活高质量发展的“人才引擎”,与四川大学锦城学院、省连锁商业协会合作,深化高技能人才培养;为了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走深走实,与重庆大学、渝中区人社局合作,在人才招引、人才共享、校地合作等多个领域实现协同发展。内容来源于四川观察,主要用于信息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省瞪羚企业培育,根据《四川省瞪羚企业培育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川科高〔2019〕20号),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将组织开展2021年四川省瞪羚企业申报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一)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含),在我省依法设立、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且不超过10年(含)的企业。(二)属于国家和我省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经济和新兴产业、“5+1”和“10+3”现代产业领域方向的企业。(三)烟草、铁路、汽车、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等不纳入申报范围。二申报标准申报企业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拥有稳定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三年内无任何不良征信记录、违法记录以及重大环境、生产、质量安全事故。以企业成长性作为遴选的基本指标,重点考量企业的创新能力指标。申报企业成长性指标和创新能力指标在达到《四川省瞪羚企业培育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相应要求的基础上,还要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上年度总收入要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三年总收入复合增长率且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5亿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总收入复合增长率且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上年度总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三年总收入复合增长率且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二)企业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三年研发投入总和/三年收入总和)不低于5%,且每年都应有研发费用的投入,同时近三年至少有一年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三)企业近三年内取得相关产业领域内的自主知识产权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发明专利授权2项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6项及以上;软件著作权6项及以上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2项及以上;国家审定(认定、登记)农作物及畜禽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2项及以上。同时要求,装备制造、先进材料、能源化工和医药产业领域的企业三年内取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等专利数量应占专利总数三分之二的比例。(四)具有颠覆性创新、爆发式成长、竞争优势突出且在资本市场获得融资支持的企业;在行业关键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突破和掌握核心技术的企业;在创新创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数字化赋能等方面实施效果明显的企业,将予以优先考虑。三申报材料(一)《四川省瞪羚企业备案申请书》(在线填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二)网上附件材料按网上填报说明要求上传。(三)纸质附件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全套),封面加盖企业公章。3.企业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近三年内主持制定的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证明材料;近三年承担的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对所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先进程度以及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说明。4.企业近三年拥有的高端人才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人才在企业截止2021年4月连续一年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5.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设立批复文件。6.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及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承诺书,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做成壹册,要求胶装,双面打印、复印,字迹清晰可辨,书脊打印或标示企业名称,禁用活页夹、塑料封皮。纸质材料1套正本,相关附件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1套副本,可用复印件。申报材料不退还,企业注意留底。对涉密企业的申报备案材料须做相关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注:申报企业递交纸质材料时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知识产权证书原件、近三年财务年度审计报告以及近三年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原件到现场核验。四相关要求(一)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做好企业申报的推荐工作。(二)申报企业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202.61.89.120/)进行网上申报,需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已注册过的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申报企业按照要求填写《四川省瞪羚企业备案申请书》并提供相关附件上传系统,完成网上提交,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经科技厅受理后,导出打印《四川省瞪羚企业备案申请书》正式版本汇同相关附件装订成册。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5日。申报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三)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完成网上审核后,导出经科技厅受理后的《四川省瞪羚企业备案汇总表》于2021年7月11日前报送科技厅。(四)科技厅按照“申报、评审、推荐、公示”的工作流程,开展瞪羚企业遴选择优推荐工作,对新备案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支持;为加大对瞪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将给予瞪羚企业在技术研发、基地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倾斜支持。五联系方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薛 涵 028-68107167  黄乙洋 028-68107836填报技术热线:黄 骥 028-85231642纸质材料报送地址:成都市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B座705室附件:识别二维码下载或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四川省瞪羚企业培育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 The end —来源 |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省瞪羚企业培育,根据《四川省瞪羚企业培育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川科高〔2019〕20号),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将组织开展2021年四川省瞪羚企业申报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含),在我省依法设立、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且不超过10年(含)的企业。2属于国家和我省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经济和新兴产业、“5+1”和“10+3”现代产业领域方向的企业。3烟草、铁路、汽车、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等不纳入申报范围。二、申报要求申报企业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拥有稳定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三年内无任何不良征信记录、违法记录以及重大环境、生产、质量安全事故。以企业成长性作为遴选的基本指标,重点考量企业的创新能力指标。申报企业成长性指标和创新能力指标在达到《四川省瞪羚企业培育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相应要求的基础上,还要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上年度总收入要达到2000万元以上,近三年总收入复合增长率且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5亿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总收入复合增长率且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上年度总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三年总收入复合增长率且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二)企业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三年研发投入总和/三年收入总和)不低于5%,且每年都应有研发费用的投入,同时近三年至少有一年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三)企业近三年内取得相关产业领域内的自主知识产权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发明专利授权2项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6项及以上;软件著作权6项及以上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2项及以上;国家审定(认定、登记)农作物及畜禽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2项及以上。同时要求,装备制造、先进材料、能源化工和医药产业领域的企业三年内取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等专利数量应占专利总数三分之二的比例。(四)具有颠覆性创新、爆发式成长、竞争优势突出且在资本市场获得融资支持的企业;在行业关键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突破和掌握核心技术的企业;在创新创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数字化赋能等方面实施效果明显的企业,将予以优先考虑。三、申报材料(一)《四川省瞪羚企业备案申请书》(在线填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二)网上附件材料按网上填报说明要求上传。(三)纸质附件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全套),封面加盖企业公章。3.企业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近三年内主持制定的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证明材料;近三年承担的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对所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先进程度以及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说明。4.企业近三年拥有的高端人才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人才在企业截止2021年4月连续一年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5.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设立批复文件。6.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及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承诺书,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做成壹册,要求胶装,双面打印、复印,字迹清晰可辨,书脊打印或标示企业名称,禁用活页夹、塑料封皮。纸质材料1套正本,相关附件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1套副本,可用复印件。申报材料不退还,企业注意留底。对涉密企业的申报备案材料须做相关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注:申报企业递交纸质材料时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知识产权证书原件、近三年财务年度审计报告以及近三年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原件到现场核验。四、相关要求(一)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做好企业申报的推荐工作。(二)申报企业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202.61.89.120/)进行网上申报,需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已注册过的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申报企业按照要求填写《四川省瞪羚企业备案申请书》并提供相关附件上传系统,完成网上提交,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经科技厅受理后,导出打印《四川省瞪羚企业备案申请书》正式版本汇同相关附件装订成册。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5日。申报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三)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完成网上审核后,导出经科技厅受理后的《四川省瞪羚企业备案汇总表》于2021年7月11日前报送科技厅。(四)科技厅按照“申报、评审、推荐、公示”的工作流程,开展瞪羚企业遴选择优推荐工作,对新备案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支持;为加大对瞪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将给予瞪羚企业在技术研发、基地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倾斜支持。五、联系方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薛 涵 028-68107167  黄乙洋 028-68107836填报技术热线:黄 骥 028-85231642纸质材料报送地址:成都市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B座705室 附件:四川省瞪羚企业培育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
喜欢就关注我吧,订阅更多最新消息双创载体是一个城市支撑科技企业成长的重要承载力量,有“双创第四城”之称的成都,一直以来很支持双创载体的发展。近日,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印发了《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运营服务及创新创业活动补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出要对成都的双创载体创建、运营服务及双创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其中,对成都新纳入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新获批国家级孵化器、新获批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助。高品质科创空间按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其运营机构更是可获最高300万元补助。《管理办法》自2021年6月13日生效,有效期3年。梳理了一些要点,值得成都双创载体重点关注。最高300万元补助双创载体的创建运营及双创活动成都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补助支持范围:1.成都市机构在蓉新创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2.域外知名机构来蓉新创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支持标准和方式:1.成都市机构在蓉新创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2.域外知名机构(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上市公司、行业榜单中优秀企业等)来蓉新创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按类别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3.众创空间升级为孵化器、孵化器升级为加速器给予一次性差额补助。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补助支持范围:成都市新纳入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新获批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支持标准和方式:成都市新纳入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新获批国家级孵化器、新获批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服务补助支持范围:纳入成都市管理范围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包括我市机构在域外创新创业活跃地区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以及我市高品质科创空间等。支持标准和方式:1.成都市本地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按综合评价结果 A 类(优秀)、B 类(良好)、C类(合格)分类分级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2.成都市机构在域外创新创业活跃地区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择优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补助。3.高品质科创空间按年度综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300万元补助。创新创业活动补助支持范围:“创业天府·菁蓉汇”系列活动(“菁蓉汇1+3”、“菁蓉汇·校企双进”活动)以及其他市场化双创重点活动。支持标准和方式:1.“菁蓉汇1+3”系列活动:主体活动和创享会、训练营、创新创业大赛,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每次活动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补助。2.“菁蓉汇·校企双进”活动:按照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 50 % ,每次活动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3.其他市场化双创重点活动:按照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 50 % ,每次活动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4.同一家单位每年获得创新创业活动补助额最高 100 万元。详细的《管理办法》可扫码获取或到成都市科技局官网下载查看。“真金白银”背后彰显成都助推双创发展的决心2021年初,成都提出实施“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并提出大力实施青年创新创业就业“筑梦工程”,同时对双创载体建设提出了新要求。3月底,“2020年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工作会”上发布的《2020成都市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年度报告》全面展示了成都双创载体现状。截至2019年底,成都市已形成健全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覆盖全域和企业成长全过程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孵化培育链条。科技类双创载体已从2013年的17家增加至251家,孵化面积达到618万平方米;其中国家级孵化器19家、国家大学科技园4家、国家备案众创空间49家、国家级专业众创空间1家、省级孵化器26家、省级众创空间55家、市级加速器1家、市级孵化器15家、市级众创空间81家。再到此次印发用“真金白银”补贴双创载体创建、运营服务及双创活动的《管理办法》,成都推动双创发展的决心可见一斑。值得一提的是,高品质科创空间的份量不断加码。在高品质科创空间建设方面,成都十四五规划中,提到将重点培育一批高端要素汇集、产出效益明显、竞争优势突出的高品质科创空间,到2025年,全面建成2000万平方米以上高品质科创空间。具体而言,是要提升科创空间规划设计能力,建设集科技研发、创新转化、场景营造、社区服务等为一体的科创空间,提供“一站式”科技服务和高品质生活配套。提升科创空间创新支撑能力,围绕主导产业、新兴应用场景,集中布局一批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高能级研发平台、硬核科技“二次开发”等孵化育成平台、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撑产业技术创新和成果孵化转化。随着政策不断落到实处,可预见的是,未来双创载体将为成都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愈发重要的支撑作用。来源:天虎科技扫码关注我们抢抓机遇,增创优势,再创辉煌。携手2021年,为梦想启程!
喜欢就关注我吧,订阅更多最新消息· 重点关注 ·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创建工作启动啦!为加快推动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步伐促进全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四川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并在全省组织开展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创建工作首批拟聚焦四川特色优势领域,建设区域型、行业型、企业型三类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旨在帮助中小企业提升转型能力、降低转型成本、缩短转型周期,走出不会转、不能转、不敢转的困境。区域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主要依托产业集群集聚明显、转型需求旺盛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数字产业园和集聚区等建立,充分整合所在区域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服务商、人才、金融等资源,立足市场需求,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需求撮合、转型咨询、基础产品、创新创业支持等基础性、普惠性服务。行业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主要由行业中数字化转型成效明显、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以及本行业相关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牵头建立,聚焦智能制造、智慧农业、智慧城市、智能交通、智慧文旅、智慧能源、智慧金融等方向,面向产业链供应链转型升级和数字社会建设,牵头打造行业数字化平台,提供数据资源开发共享、平台支撑、解决方案等服务。企业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主要依托具备数字化转型共性技术、关键技术,以及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能力强的互联网企业牵头建立,为传统产业、细分行业及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专业化培训、多元化产品、系统集成解决方案等服务。目前省发展改革委已印发通知启动申报工作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实施方案原文~来源:四川日报扫码关注我们抢抓机遇,增创优势,再创辉煌。携手2021年,为梦想启程!
喜欢就关注我吧,订阅更多最新消息· 重点关注 ·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创建工作启动啦!为加快推动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步伐促进全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四川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并在全省组织开展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创建工作首批拟聚焦四川特色优势领域,建设区域型、行业型、企业型三类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旨在帮助中小企业提升转型能力、降低转型成本、缩短转型周期,走出不会转、不能转、不敢转的困境。区域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主要依托产业集群集聚明显、转型需求旺盛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数字产业园和集聚区等建立,充分整合所在区域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服务商、人才、金融等资源,立足市场需求,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需求撮合、转型咨询、基础产品、创新创业支持等基础性、普惠性服务。行业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主要由行业中数字化转型成效明显、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以及本行业相关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牵头建立,聚焦智能制造、智慧农业、智慧城市、智能交通、智慧文旅、智慧能源、智慧金融等方向,面向产业链供应链转型升级和数字社会建设,牵头打造行业数字化平台,提供数据资源开发共享、平台支撑、解决方案等服务。企业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主要依托具备数字化转型共性技术、关键技术,以及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能力强的互联网企业牵头建立,为传统产业、细分行业及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专业化培训、多元化产品、系统集成解决方案等服务。目前省发展改革委已印发通知启动申报工作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实施方案原文~来源:四川日报扫码关注我们抢抓机遇,增创优势,再创辉煌。携手2021年,为梦想启程!
喜欢就关注我吧,订阅更多最新消息现将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21〕133号)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要求组织申报,对推荐的示范平台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总结提炼示范性描述,提出推荐意见,出具正式推荐文件。二、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5月24日前将正式推荐文件、《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市经信局企业服务处,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光盘一并报送。三、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资料装订要求,进行资料报送。如有疑问,请咨询↓ 联系人 刘剑平 联系电话 028—61888769下面,跟着经信君来看下该通知原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90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拟开展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平台)推荐工作。✔一、申报对象及条件(一)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2019、2020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2)。(二)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3),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条件的城市,只能推荐1家。(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四)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2018年度国家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名单见附件4)。(五)申报对象应符合《管理办法》的申报条件。✔二、申报程序(一)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自愿原则和属地化原则,向所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准备相关纸质申请材料。(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直接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三)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工作,择优筛选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工作要求(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按时上报。(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推荐的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材料要组织专家进行认真审核和测评,总结提炼示范性描述,提出推荐意见。✔四、资料装订要求(一)申报材料需按《管理办法》要求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封面颜色统一采用白色。(二)书脊应写明申报单位名称、年度及“国家示范平台”字样。(三)封面及骑缝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四)各项材料之间用彩色插页隔开并写明内容名称。✔五、附件下载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3.打造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开发区、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名单4.2018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5.有关行业协会名单6.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7.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8.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长按识别二维码获取附件 -来源:成都市经信局扫码关注我们抢抓机遇,增创优势,再创辉煌。携手2021年,为梦想启程!
喜欢就关注我吧,订阅更多最新消息现将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21〕133号)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要求组织申报,对推荐的示范平台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总结提炼示范性描述,提出推荐意见,出具正式推荐文件。二、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5月24日前将正式推荐文件、《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市经信局企业服务处,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光盘一并报送。三、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资料装订要求,进行资料报送。如有疑问,请咨询↓ 联系人 刘剑平 联系电话 028—61888769下面,跟着经信君来看下该通知原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90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拟开展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平台)推荐工作。✔一、申报对象及条件(一)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2019、2020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2)。(二)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3),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条件的城市,只能推荐1家。(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四)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2018年度国家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名单见附件4)。(五)申报对象应符合《管理办法》的申报条件。✔二、申报程序(一)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自愿原则和属地化原则,向所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准备相关纸质申请材料。(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直接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三)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工作,择优筛选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工作要求(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按时上报。(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推荐的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材料要组织专家进行认真审核和测评,总结提炼示范性描述,提出推荐意见。✔四、资料装订要求(一)申报材料需按《管理办法》要求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封面颜色统一采用白色。(二)书脊应写明申报单位名称、年度及“国家示范平台”字样。(三)封面及骑缝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四)各项材料之间用彩色插页隔开并写明内容名称。✔五、附件下载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3.打造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开发区、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名单4.2018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5.有关行业协会名单6.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7.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8.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长按识别二维码获取附件 -来源:成都市经信局扫码关注我们抢抓机遇,增创优势,再创辉煌。携手2021年,为梦想启程!
喜欢就关注我吧,订阅更多最新消息双创载体是一个城市支撑科技企业成长的重要承载力量,有“双创第四城”之称的成都,一直以来很支持双创载体的发展。近日,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印发了《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运营服务及创新创业活动补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出要对成都的双创载体创建、运营服务及双创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其中,对成都新纳入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新获批国家级孵化器、新获批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助。高品质科创空间按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其运营机构更是可获最高300万元补助。《管理办法》自2021年6月13日生效,有效期3年。梳理了一些要点,值得成都双创载体重点关注。最高300万元补助双创载体的创建运营及双创活动成都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补助支持范围:1.成都市机构在蓉新创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2.域外知名机构来蓉新创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支持标准和方式:1.成都市机构在蓉新创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2.域外知名机构(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上市公司、行业榜单中优秀企业等)来蓉新创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按类别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3.众创空间升级为孵化器、孵化器升级为加速器给予一次性差额补助。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补助支持范围:成都市新纳入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新获批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支持标准和方式:成都市新纳入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新获批国家级孵化器、新获批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服务补助支持范围:纳入成都市管理范围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包括我市机构在域外创新创业活跃地区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以及我市高品质科创空间等。支持标准和方式:1.成都市本地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按综合评价结果 A 类(优秀)、B 类(良好)、C类(合格)分类分级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2.成都市机构在域外创新创业活跃地区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择优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补助。3.高品质科创空间按年度综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300万元补助。创新创业活动补助支持范围:“创业天府·菁蓉汇”系列活动(“菁蓉汇1+3”、“菁蓉汇·校企双进”活动)以及其他市场化双创重点活动。支持标准和方式:1.“菁蓉汇1+3”系列活动:主体活动和创享会、训练营、创新创业大赛,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每次活动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补助。2.“菁蓉汇·校企双进”活动:按照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 50 % ,每次活动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3.其他市场化双创重点活动:按照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 50 % ,每次活动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4.同一家单位每年获得创新创业活动补助额最高 100 万元。详细的《管理办法》可扫码获取或到成都市科技局官网下载查看。“真金白银”背后彰显成都助推双创发展的决心2021年初,成都提出实施“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并提出大力实施青年创新创业就业“筑梦工程”,同时对双创载体建设提出了新要求。3月底,“2020年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工作会”上发布的《2020成都市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年度报告》全面展示了成都双创载体现状。截至2019年底,成都市已形成健全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覆盖全域和企业成长全过程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孵化培育链条。科技类双创载体已从2013年的17家增加至251家,孵化面积达到618万平方米;其中国家级孵化器19家、国家大学科技园4家、国家备案众创空间49家、国家级专业众创空间1家、省级孵化器26家、省级众创空间55家、市级加速器1家、市级孵化器15家、市级众创空间81家。再到此次印发用“真金白银”补贴双创载体创建、运营服务及双创活动的《管理办法》,成都推动双创发展的决心可见一斑。值得一提的是,高品质科创空间的份量不断加码。在高品质科创空间建设方面,成都十四五规划中,提到将重点培育一批高端要素汇集、产出效益明显、竞争优势突出的高品质科创空间,到2025年,全面建成2000万平方米以上高品质科创空间。具体而言,是要提升科创空间规划设计能力,建设集科技研发、创新转化、场景营造、社区服务等为一体的科创空间,提供“一站式”科技服务和高品质生活配套。提升科创空间创新支撑能力,围绕主导产业、新兴应用场景,集中布局一批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高能级研发平台、硬核科技“二次开发”等孵化育成平台、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撑产业技术创新和成果孵化转化。随着政策不断落到实处,可预见的是,未来双创载体将为成都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愈发重要的支撑作用。来源:天虎科技扫码关注我们抢抓机遇,增创优势,再创辉煌。携手2021年,为梦想启程!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本办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业道德,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直播营销平台  第五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六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专业人员,具备维护互联网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履行对直播营销内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列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营销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第八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验所有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对与真实身份信息不符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网络直播发布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发布服务。  第九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第十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营销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措施。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  第十一条 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直播营销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十三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和使用管理,对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第十四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交易量和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级别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  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第十六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第十七条 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第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四)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六)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人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加强直播间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  (一)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名称、头像、简介;  (二)直播间标题、封面;  (三)直播间布景、道具、商品展示;  (四)直播营销人员着装、形象;  (五)其他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  第二十一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第二十二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信息进行核验,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商业合作的,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并督促履行。  第二十五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前述规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对直播营销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检查。  直播营销平台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为有关部门依法调查、侦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鼓励建立完善行业标准,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推动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名单实施信息共享,依法开展联合惩戒。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给你最新互联网资讯关注我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