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互联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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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数字经济产业重点领域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试点城市的核心区,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一)支持人工智能领域关键技术攻关。鼓励人工智能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重点支持企业攻关自然语言处理、计算机视觉、语音识别、知识图谱、决策智能等领域关键技术,对上年度前述关键技术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20%以上且年度研发投入1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的1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二)增强人工智能大模型开放创新。鼓励企业开展多模态通用大模型研发并向中小企业开放模型应用,对参数量超过千亿,且性能达到国内领先的通用大模型,按照模型研发成本的30%,给予牵头研制企业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开发人工智能专用模型,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性能先进并在成都高新区成功落地的优秀专用模型,按照模型研发成本的30%,给予牵头研制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补助,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搭建开源开放平台(社区)。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和第三方机构围绕模型开发搭建开源开放平台(社区),构建基于开源开放技术的软件、硬件、数据、应用协同的产业生态,择优评选一批开源开放示范平台(社区),优先享受公共数据集或公共数据产品支持。 二、支持车载智能系统产业发展 (四)支持引进总部型链主企业。支持企业总部或集团年度营业收入(或年产值)30亿元(含)以上或估值30亿元(含)以上的车载智能系统链主企业在成都高新区新设立全国性总部,给予新引进企业最高1亿元的落户奖励。支持企业总部或集团年度营业收入(或年产值)30亿元(含)以上或估值30亿元(含)以上的车载智能系统链主企业在成都高新区新设立区域性或功能性总部,给予新引进企业最高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五)支持引进关键零部件产业化项目。对新引进的车规级芯片、毫米波雷达、激光雷达、视觉摄像头、V2X通信模组等车载智能系统产业关键零部件产业化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新引进企业最高2亿元的落户奖励。 (六)推动车载智能系统领域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基础操作系统、中间件、机器视觉、辅助驾驶等软件领域,车规级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MEMS传感器等硬件领域,座舱域、自驾域、中央计算平台等系统集成领域,车用无线通信、信息安全、车路协同、云服务终端等网联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企业上年度前述关键技术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到10%且年度研发投入2000万元(含)以上,且在成都高新区实现成果转化的,按照不超过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00万元的补助。 (七)支持引进品牌车企研究院。支持品牌车企在成都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的车载智能系统(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开展整车层面的架构设计、系统集成以及功能层面的模块开发、功能集成,根据品牌车企层级(一线、二线)、研究院功能、首年度研发人员数量等综合情况,给予最高2亿元的一次性落地奖励。 (八)支持与整车企业合作。对在成都高新区内研发生产的车规级芯片、车规级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MEMS传感器等硬件产品,车载操作系统、ADAS算法、自动驾驶算法等车载软件产品,座舱域控制器、自驾域控制器、中央计算平台等系统集成产品,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新通过整车厂商认证、验证、测试等流程,且实现产品销售后,按照实际交易金额的5%,给予单个市场主体每年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高端软件产业发展 (九)支持核心工业软件优质项目聚集。 支持方向一:对成立8年(含)以上,从事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软件自主研发的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剥离业务方式首次在成都高新区建设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研发及运营全国性总部、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在成都高新区新设立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额的10%,给予最高1亿元的奖励。 支持方向二:对以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软件公司为标的,通过股权收购、增资扩股、股权置换等方式获得被兼并方实际控制权并完成财务并表的软件企业,按照实际出资额的1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1亿元的奖励。 (十)加强工业软件自主创新。 支持方向一:对新获评为国家级“工业软件优秀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方向二:支持工业软件企业基于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核心技术研制自主创新工业软件产品,对上年度前述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10%(含)以上的企业,经认定,按照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 (十一)支持基础软件创新发展。 支持方向一:支持突破操作系统内核、编程语言、数据库内核及工具链关键技术等源头和底层关键技术,开展自主可控基础软件产品研发,对上年度前述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10%(含)以上的企业,经认定,按照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 支持方向二:支持操作系统、数据库信创产品首次通过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或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等权威机构的安全可靠测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 支持方向一:对首次获评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首次在成都高新区落地区域性或功能性总部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方向二:对年度服务区内企业(股权关联除外)合同金额累计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提供商,按照其年度实际服务收入金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数字文创产业发展 (十三)支持游戏产品研发上线及赛事转化。 支持方向一:对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通过游戏版号、上年度首次正式上线运营的游戏产品,每款产品分别给予游戏研发企业、游戏运营企业各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方向二:鼓励游戏企业将游戏产品转化为电竞赛事游戏品类,对游戏企业将游戏产品纳入电竞比赛的,按照上年度游戏软件研发投入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十四)鼓励游戏企业出海发行。支持游戏企业进行海外发行测试,对游戏企业上年度在苹果商店、谷歌商城等平台开展公开测试,测试用户数5000人(含)以上的,给予每款游戏5万元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游戏产品出海发行,对于游戏企业上年度新出海发行上线游戏产品的,按出海发行结算收入每超过1000万元给予3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五)支持举办顶尖电竞赛事。对承办顶尖国际电竞职业赛事(总奖金200万美元及以上)、顶级全国电竞职业赛事(总奖金额500万元及以上)、次级全国电竞职业赛事(总奖金额200万元及以上),按照实际支出(除奖金外)的30%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分别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十六)支持电竞俱乐部加快发展。 支持方向一:对新落户行业排名(电子竞技杂志)前20,且近三年获得国际性电竞赛事前三名或全国性职业电竞赛事冠军的电竞俱乐部,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方向二:对新入驻瞪羚谷的电竞俱乐部,第1—3年按照实际缴纳房租的80%,第4—5年按照实际缴纳房租的50%,给予每家企业累计最高500万元的补助,补助期间不得转租。 支持方向三:对参加顶尖国际电竞职业赛事(总奖金200万美元及以上)并荣获冠、亚、季军的电竞俱乐部,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加顶级全国电竞职业赛事(总奖金500万元及以上)并荣获冠、亚、季军的电竞俱乐部,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加次级全国电竞职业赛事(总奖金200万元及以上)并荣获冠、亚、季军的电竞俱乐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七)支持电竞场馆建设运营。 支持方向一:对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对总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补助;对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支持方向二:对每年举办电竞赛事20场次(含)以上且50%(含)以上场次规模超500人的综合性场馆,按照场馆场地租赁费的30%,给予场馆运营方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每年举办电竞赛事100场次(含)以上且50%(含)以上场次开展直播的专业性场馆,给予场馆运营方每年50万元的补助。 (十八)鼓励影视动漫作品创作。对上年度上线首映且备案地在四川省的影视动漫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部50万元立项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上年度上线首映且成都高新区企业参与后期制作的影视动漫作品,按照后期制作服务实际收入每超过200万元给予20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九)支持专业录音棚建设。对企业建设专业录音棚并对外开放共享,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鼓励区内企业使用专业录音棚共享资源,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对使用经认定的专业录音棚的企业,按照使用费用的2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使用补贴。 (二十)支持扩展现实、元宇宙和超高清视频新产品研制。鼓励区内企业研制VR或AR终端产品及核心零部件产品、超高清视频采集设备和终端呈现产品等,对上年度销售金额达500万元的新产品,按照实际销售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数字经济产业生态加快构建 (二十一)支持数字经济示范场景打造。 支持方向一:丰富车载智能系统示范应用场景。有序开放区内道路、街区、园区等作为自动驾驶车辆示范应用场景,开展智慧公交、智能驾驶出租车、智慧环卫、智慧物流、短途接驳等示范应用。对在成都高新区自主投资建设车载智能系统示范应用场景的牵头投资建设企业,根据示范应用场景建成后实际评估效果,经认定,按照示范应用场景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牵头投资建设企业最高1亿元的补助。 支持方向二:鼓励建设扩展现实、元宇宙和超高清视频示范应用场景。支持企业在文旅、制造、教育、健康、智慧城市、军民融合等领域建设元宇宙、超高清视频示范应用场景。对成效显著的示范应用场景牵头建设企业,经认定,按照示范应用场景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牵头建设企业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入选国家部委《超高清视频典型应用案例名单》《虚拟现实先锋应用案例》名单项目,给予每项2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十二)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做大做强。对成都高新区数字经济主攻赛道企业年度营收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经认定,按照晋档补差原则,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三)支持网络信息安全、人工智能、车载智能系统企业生态聚集发展。对新入驻指定载体(四川省密码科创产业园、人工智能专业园区或特色楼宇、车载智能系统专业园区或特色楼宇)且整层租用(1层及以上)的网络信息安全、人工智能、车载智能系统企业,经认定,按照实际租金的50%给予每家企业累计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补助期限3年,补助期间不得转租。 (二十四)支持数字经济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对建设成都高新区数字经济主攻赛道的全国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战略科技创新平台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给予最高2亿元的支持,按照《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创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22〕12号)关于“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条款执行。 (二十五)加快数字经济产业人才聚集。 支持方向一:支持引育成都高新区数字经济主攻赛道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经认定,给予3年、每年最高500万元的人才补贴,最高500万元的安家补贴或赠予1套专家公寓,按照《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创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22〕12号)关于“支持引进高端人才”条款执行。 支持方向二:鼓励电竞企业、行业组织建设电竞行业认证平台,对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电竞认证资格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都高新区电竞企业员工获得电子竞技运营师、电子竞技员等国家资格认证的,根据取得证书级别给予每人最高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六)加大数字经济产业金融支持力度。聚焦人工智能、车载智能系统、高端软件、产业互联网、数字文创、扩展现实等成都高新区数字经济主攻产业赛道,设立总规模200亿元的成都高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围绕成都高新区数字经济主攻产业赛道上下游产业,积极吸引龙头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全链条资本支持体系。 六、附则 (二十七)支持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人工智能、车载智能系统、高端软件、产业互联网、数字文创、扩展现实等成都高新区数字经济主攻产业赛道的企业和机构(行业协会、民非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及有关人才。本政策适用的成都高新区企业应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十八)支持原则。本政策与区级其他政策条款相似的,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已享受“一企一策”相关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类似条款。 (二十九)有效期限。本文件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其他现有政策条款的有效期以其规定的有效期为准。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新出台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政策调整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三十)政策解释。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数字经济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数字经济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正财观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6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经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2023年10月16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实行社会共治。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第四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六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第七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第九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行业规范,指导会员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加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二条 对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网络素养促进第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教育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形成、网络法治观念培养、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公益性上网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加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为中小学校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指导教师、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鼓励中小学校自行采购相关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第十五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应当通过安排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等方式,以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指导和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提高学生网络素养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并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建立健全学生在校期间上网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管理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培养学生网络安全和网络法治意识,增强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判断能力。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发、生产和使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和未成年人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网络技术、产品、服务,加强网络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促进未成年人开阔眼界、陶冶情操、提高素质。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功能。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需要,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要求,指导监督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智能终端产品销售者在产品销售前应当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情况以及安装渠道和方法。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合理使用并指导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等,创造良好的网络使用家庭环境。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在网络平台服务的设计、研发、运营等阶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二)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三)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五)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六)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前款所称的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规范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等的网络信息,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第二十三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前款规定基础上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推送或者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接触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优化相关算法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监测。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八条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第二十九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该信息。第三十条 国家网信、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的,或者发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应当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依法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第四章 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第三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用户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第三十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关于网络产品和服务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不得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为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处理未成年人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绝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掌握个人信息范围、了解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指导未成年人行使其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种类、数量等的方法和途径,不得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合理请求进行限制;(二)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功能,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三)及时受理并处理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申请,拒绝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提出的转移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请求,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第三十五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启动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网信等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事件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信息推送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个人信息处理者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及时发布相关警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相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第三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对其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及时报告网信等部门。第三十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五章 网络沉迷防治第三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活动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第四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以及相关生理状况、心理状况、行为习惯,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四十二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和规则,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三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融合、友好、实用、有效的原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第四十四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第四十五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网络社区、群组、话题,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第四十六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第四十七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适龄提示要求,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通过评估游戏产品的类型、内容与功能等要素,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明确游戏产品适合的未成年人用户年龄阶段,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等位置予以显著提示。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义务的情况,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段、时长、消费上限等管理规定。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指导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所致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基础研究和筛查评估、诊断、预防、干预等应用研究。第四十九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虐待、胁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七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智能终端产品,是指可以接入网络、具有操作系统、能够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手机、计算机等网络终端产品。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积极抢占未来产业新赛道,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密码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经济合作局、省广电局、省大数据中心、四川通信管理局等16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元宇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以工业元宇宙为主线,从“聚焦元宇宙技术创新,建设未来科技新高地;聚焦元宇宙核心引擎,塑造工业元宇宙新体系;聚焦元宇宙重点工程,打造千行百业新标杆;聚焦元宇宙产业生态,激发市场主体新活力;聚焦元宇宙数字能力,培育数字经济新动能”等5方面提出了18条主要任务,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中国元宇宙谷”,推动新型工业化四川实践走向深入,谱写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四川篇章。《行动计划》出台背景是什么?有何工作目标?将如何推进元宇宙技术创新?又将如何加强元宇宙数字能力建设?……带着这些问题跟经信君一起来看一、《行动计划》出台背景是什么?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构建一批新的增长引擎。元宇宙作为沉浸式体验、跨空间融合的数字世界新入口,是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创新和应用的未来产业,是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新型载体,对抢占新一轮产业革命先机,推动四川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积极抢占元宇宙产业新赛道,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密码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经济合作局、省广电局、省大数据中心、四川通信管理局等16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元宇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二、《行动计划》工作目标是什么?《行动计划》是我省推进元宇宙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明确提出到2025年,全省元宇宙相关产业规模达到2500亿元,建成一批元宇宙领域国内一流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在工业、文旅、教育、城市发展等领域打造200个元宇宙典型应用场景,建成若干个元宇宙特色产业园区,引育15家元宇宙核心赛道链主企业,150家细分领域“专精特新”企业,300家创新型中小企业,促进四川六大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中国元宇宙谷”,推动新型工业化四川实践走向深入,谱写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四川篇章。三、《行动计划》主要内容是什么?《行动计划》坚持前瞻性谋划、战略性布局、场景化打造、产业化落地,紧密结合我省重大战略和未来产业发展趋势,提出了技术创新、核心引擎、重点工程、产业生态、数字能力等5大任务,细化了18条具体举措,包括“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构建工业元宇宙全生命周期制造体系、全系列产品体系、全场景应用体系、全链条服务体系”“数字孪生空间建设工程、数字人新应用拓展工程、智能交互提速增智工程、数字内容创作培优工程”“壮大企业发展矩阵”“加强数字治理能力建设”等,明确了元宇宙产业的关键点、发力点和突破点。四、《行动计划》四川版较其他省份,有何特色?作为继上海、河南、浙江后的第四个省级元宇宙专项政策。《行动计划》四川版有两大亮点:一、《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以工业元宇宙为主线推动四川元宇宙产业发展。众所周知,元宇宙产品,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也无论应用在哪个行业,元宇宙的产品本质上都是工业产品。《行动计划》推动构建工业元宇宙全生命周期制造体系、全系列产品体系、全场景应用体系、全链条服务体系等四大体系,充分体现工业元宇宙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二、《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以元宇宙核心技术应用为切入点打造四川元宇宙典型应用场景。聚焦数字孪生空间建设、数字人新应用拓展、智能交互提速增智、数字内容创作培优等重点工程,打造赋能千行百业典型应用场景新标杆,推动政策覆盖面更广,覆盖程度更深,落地实施更实。五、《行动计划》如何推进元宇宙技术创新?《行动计划》主要从三个方面推进技术创新,一是强化关键核心自主技术攻关,重点突破数字孪生、智能交互、数字人、数字内容等技术,力争解决一批“卡脖子”问题;二是打造多层级多类型创新平台,构建集技术研发、中试验证、成果转化、产业应用为一体的全链条贯通式新型组织模式;三是夯实信息基础设施创新底座,打造元宇宙通信网络创新底座、先进存算创新底座、智能可信创新底座。六、《行动计划》如何打造元宇宙产业生态?《行动计划》倡导以企业为主体,建设元宇宙创新应用先导区和特色产业集聚区,从壮大企业发展矩阵、促进企业融通发展、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强化标准规范引导等4个方面优化产业生态,激发市场主体新活力,推动元宇宙产业生态不断优化。七、《行动计划》如何加强元宇宙数字能力建设?《行动计划》瞄准数字流通能力建设、数字治理能力建设、数字安全能力建设等3个方面,提出了重点举措。数字流通能力建设上,主要是塑造数据“汇、治、用”体系,构建数据定价、分配等市场运行规则,畅通数据要素流通;数字治理能力建设上,主要是探索数据主权认证管理,抓好合规引导,加强社会监督;数字安全能力建设上,主要是加强元宇宙安全技术研究和信息传播监管、开展常态化风险评估、建立安全风险处置机制。八、《行动计划》落地实施,有哪些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协同联动机制,推动《行动计划》落地实施。二是注重智库支撑,成立协会或联盟,组建专家库,打造公共服务平台。三是加强资金保障,发挥各类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基金、财税等政策作用,引导金融服务机构加大产业支持。四是推进开放合作,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举办高层级会议活动,推动技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一图读懂《四川省元宇宙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
近日 成都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等6部门 共同研究制订了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具体内容如下(上下滑动查看)支持标准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且软件业务收入占比75%以上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一次性支持。支持对象独立法人软件企业支持条件(1)申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且已纳入成都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 (2)申报主体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含)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且为其自纳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以来首次突破。 (3)申报主体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软件业务收入占比达到75%(含)以上。申报材料(1)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发展壮大)项目申报表。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上一年度纳税证明、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3)诚信承诺书。工作流程以申报通知印发的流程为准咨询服务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61881625支持标准对首次入围“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榜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新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支持。同年度按就高原则不重复支持。支持对象独立法人软件企业支持条件(1)申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且已纳入成都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 (2)申报主体上一年度上榜“中国软件百强企业”(指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认可的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榜单,且为其自纳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以来首次上榜。 其中,省级专精特新企业还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①上一年度软件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含); ②上一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75%(含)以上; ③上一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实现非负增长(首次纳入软件行业统计的可参照主营业务收入增速)。申报材料(1)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上榜”“上新”)项目申报表。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主体上一年度首次上榜“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榜单的证明材料。 (4)诚信承诺书。工作流程以申报通知印发的流程为准咨询服务(1)新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支持政策: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企业服务处,61885840。 (2)首次入围“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榜单,新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支持政策: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61881625。(上下滑动查看)支持标准鼓励企业发挥带动作用,支持企业(引进方)推动引进其核心合作伙伴(投资方)集聚发展形成集群效应,经区(市)县推荐,可按不高于实缴注册资本1%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引进方与投资方按照20%和80%的比例分享政策资金支持。支持对象投资方近2年设立的独立法人软件企业。支持条件1.申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且已纳入成都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 2.投资方与引进方有直接的业务合作,双方近2年实际发生的业务合作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3.投资方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存续期一年以上,布局的业务属工业软件、基础软件、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兴平台软件领域。 4.区(市)县为申报主体提供的政策优惠(包括但不限于厂房租赁、工业用地、资金支持等)价值不低于100万元。 备注:本款市级支持资金额度不高于区(市)县给予申报主体近2年政策优惠价值额度的10%。申报材料1.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招商引资)项目申报表。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实缴注册资本佐证材料。 4.投资方与引进方业务合作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交易发票、到账凭证等)。 5.投资方与引进方共同享受政策支持资金的协议。 6.区(市)县为申报主体提供的政策优惠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合作协议等,需部门盖章)。 7.诚信承诺书。工作流程以申报通知印发的流程为准咨询服务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61881625(上下滑动查看)支持标准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加速关键软件研发创新,对通过对外股权收购、增资扩股、股权置换等方式获得被兼并方[主要是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电子设计自动化(EDA)、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类型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按照其实际并购出资额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对象独立法人企业支持条件1.申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且已纳入成都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 2.被并购企业须属于从事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电子设计自动化(EDA)、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关键软件研发创新的企业。 3.实际并购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上一年度完成资产交割并获得被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须提供获得被兼并方实际控制权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等)。 4.区(市)县为申报主体提供的政策优惠(包括但不限于厂房租赁、工业用地、资金支持等)价值不低于100万元。 备注:本款市级支持资金额度不高于区(市)县给予申报主体近2年政策优惠价值额度的10%。申报材料1.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并购重组)项目申报表。 2.并购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并购合同、并购协议等),并购前后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被并购企业从事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电子设计自动化(EDA)、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关键软件研发创新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制定、科技进步奖、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检验检测报告等)。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5.专业机构出具的出资到位审计(验资)报告。 6.区(市)县为申报主体提供的政策优惠证明材料(需部门盖章)。 7.诚信承诺书。工作流程以申报通知印发的流程为准咨询服务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61881625(上下滑动查看)支持标准鼓励非软件企业剥离软件业务成立独立法人软件公司;支持高端软件产业链上下游加强合作,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对前述新成立、经营良好且一年内软件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含)的,经区(市)县推荐,可按其软件业务收入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对象近2年设立的独立法人软件企业支持条件1.申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且已纳入成都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 2.申报主体由非软件企业剥离软件业务成立(须绝对控股),或由高端软件产业链上下游合作投资设立。 3.申报主体上一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含)。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的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真实有效。 5.区(市)县为申报主体提供的政策优惠(包括但不限于厂房租赁、工业用地、资金支持等)价值不低于100万元。 备注:本款市级支持资金额度不高于区(市)县给予申报主体近2年政策优惠价值额度的10%。申报材料1.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主辅分离)项目申报表。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3.申报主体与原非软件企业分离的证明材料。 4.区(市)县为申报主体提供的政策优惠证明材料(需部门盖章)。 5.诚信承诺书。工作流程以申报通知印发的流程为准咨询服务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61881625(上下滑动查看)支持标准鼓励行业用户开展国产化替代,打造工业软件、基础软件、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兴平台软件5类应用场景,每年遴选不超过5个典型示范项目,按其国产软件采购金额的30%,给予场景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支持对象独立法人企业或联合体牵头单位支持条件1.申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同等条件下对已纳入成都市软件行业统计的优先。 2.项目聚焦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助推关键软件应用,属于工业软件、基础软件、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兴平台软件5个类别,重点参考以下5个维度: (1)项目投资规模 自有资金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含),不含基建投资。 (2)国产软件采购金额与占比 采购金额不低于50万元(含),且占软件总采购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含)。 (3)标准化体系建设 项目着眼应用推广,开展了标准体系建设并取得成效。 (4)项目示范价值 包括但不限于:解决方案或软件产品入选市级以上(成都市新经济示范应用场景立项项目名单、四川省新经济重点平台和新场景名单等)推荐目录情况,解决方案应用情况,软件著作权、专利、成果产业化等价值应用情况。 (5)产学研用等协同创新 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建设情况。 3.场景建设项目已竣工投运,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复制、可推广,项目解决方案安全可靠、无知识产权纠纷。 4.区(市)县为申报主体提供了政策优惠(包括但不限于厂房租赁、工业用地、资金支持等)的优先。 备注:以联合体方式申报本项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项目投资、国产软件采购金额、区(市)县为其提供的政策优惠亦予以认可。申报材料1.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开展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表。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联合体成员单位须同时提供)。 3.场景建设项目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立项书、备案表、项目建设投资合作协议(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周期)、建设计划及方案、总结报告等]。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联合体成员单位须同时提供)。 5.场景建设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投入及相关财务凭证等佐证材料复印件[联合体成员单位须同时提供(若有)]。 6.区(市)县出具的对场景建设单位政策优惠的单列证明(需部门盖章)[联合体成员单位须同时提供(若有)]。 7.项目建设涉及的国产软件产品采购合同、发票及入账凭证,或出口合同、报关单、发票及记账凭证[联合体成员单位须同时提供(若有)]。 8.项目投资规模、国产软件采购金额与占比、标准化体系建设、项目示范价值、产学研用等协同创新5个维度佐证材料。 9.诚信承诺书。工作流程以申报通知印发的流程为准咨询服务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61881625(上下滑动查看)支持标准对新获得高端软件领域国家专项项目,按照实际到位中央资金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对象独立法人软件企业支持条件(1)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高端软件类有关发展专项支持。 (2)中央支持资金已拨付至申报主体。 (3)上一年度项目已通过验收。 (4)区(市)县为申报主体提供的政策优惠(包括但不限于厂房租赁、工业用地、资金支持等)价值不低于100万元。 (5)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且已纳入成都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 (6)中央、省、市三级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备注:本款市级支持资金额度不高于项目实施期间区(市)县给予申报主体政策优惠价值额度的10%;重点匹配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类有关发展专项。申报材料(1)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承担国家专项)项目申报表。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高端软件类有关发展专项项目计划支持的佐证材料(立项证明、合同协议、经费到账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4)项目验收总结报告、验收意见及佐证材料。 (5)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均需具二维码等标识)。 (6)区(市)县为申报主体提供的政策优惠证明材料(需部门盖章)。 (7)诚信承诺书。工作流程以申报通知印发的流程为准咨询服务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61881625支持标准对新获得高端软件领域国家级试点示范(仅限无中央资金支持者)的项目,且项目总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5%,对牵头该项目的软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支持对象独立法人软件企业支持条件(1)入围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类试点示范项目名单。 (2)项目无中央资金支持,且总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 (3)上一年度项目已完成建设。 (4)已获得省级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申报。 (5)区(市)县为申报主体提供的政策优惠(包括但不限于厂房租赁、工业用地、资金支持等)价值不低于100万元。 (6)申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且已纳入成都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 备注:本款市级支持资金额度不高于区(市)县给予申报主体项目实施期间政策优惠价值额度的10%。申报材料(1)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示范项目)项目申报表。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入围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类试点示范项目佐证材料。 (4)项目完成建设佐证材料。 (5)项目建设专项审计报告,上一年度申报主体财务审计报告(均需具二维码等标识)。 (6)区(市)县为申报主体提供的政策优惠证明材料(需部门盖章)。 (7)诚信承诺书。工作流程以申报通知印发的流程为准咨询服务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61881625(上下滑动查看)支持标准对经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按其研发支出金额10%的比例,对研制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对象独立法人软件企业支持条件依据《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申报材料(1)成都市“首版次”软件认定及研制补助项目申报表。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该批次申报主体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果属于共有,申请单位需为第一权利人,且需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证明)。 (5)应用证明(须用户单位盖章),发明专利证书,权威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成果鉴定情况,相关学术成果。(选择性提供,不少于一项) (6)拟申请“首版次”软件产品企业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该软件产品对应的研发各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均需加盖主管税务局业务专用章);拟申请“首版次”软件产品对应的研发各年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需企业逐页盖章);拟申请“首版次”软件产品对应的研发项目的各年《“研发支出”辅助账》账页复印件。(注:以每一批次申报“首版次”软件产品截止时间为限,前2个自然年内为认可研发期) (7)申报产品相关销售合同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等复印件。 (8)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提供权威用户(指国家部委、央企集团、世界500强等)对该产品的使用证明。特种设备行业产品许可证(属于国家特种设备行业管理要求范围的产品)。 (9)嵌入式软件需提供销售合同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等复印件,相关发票需明确体现该嵌入式软件产品的价值。 (10)其他佐证材料(如品牌知名度证明文件、企业资质、企业信用证明等)。工作流程以申报通知印发的流程为准咨询服务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61881625支持标准对经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按其销售合同执行金额10%的比例,对应用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对象独立法人企业支持条件(1)应用产品获得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的有效证明,并在认定有效期内实现推广应用。 (2)单项“首版次”软件产品采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应用单位为研发企业认可的首次采购使用其“首版次”软件产品的单位,仅限一家。申报材料(1)成都市“首版次”软件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表。 (2)成都市“首版次”软件认定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3)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首版次”软件产品采购合同、总金额、发票及入账凭证,发票上的产品名称须与认定的产品名称一致,如不一致需单独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5)“首版次”软件产品使用情况报告。 (6)研制单位对“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单位的确认函。 (7)诚信承诺书。工作流程以申报通知印发的流程为准咨询服务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61881625(上下滑动查看)按照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制定的相应政策执行。 咨询服务: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企业服务处,61881615。支持标准(1)每牵头/主导制定1项地方标准或2项团体标准,可给予第一承担单位10万元资金支持。 (2)同年度每个单位制定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最高累计支持100万元。支持对象独立法人机构支持条件(1)主导制定并发布地方或团体技术标准的机构。 (2)申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已纳入成都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的优先。 (3)申报主体所制定的标准已经发布,且属于工业软件、基础软件、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兴平台软件范畴。申报材料(1)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开展标准研制)项目申报表。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主体标准已经正式发布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已发布标准的正式文本等)。 (4)诚信承诺书。工作流程以申报通知印发的流程为准咨询服务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61883957支持标准对牵头开展高端软件领域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可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支持对象独立法人机构支持条件(1)服务企业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认证超过20家,或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认证超过10家。 (2)开展市级以上标准宣贯活动覆盖企业超过50家。 (3)申报主体建设有软件类标准公共服务平台。 (4)申报主体拥有牵头制定的软件类标准工作成果。申报材料(1)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应用推广)项目申报表。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服务企业通过ITSS或DCMM认证佐证材料。 (4)开展市级以上标准宣贯活动佐证材料。 (5)建设有软件类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佐证材料。 (6)牵头制定软件类标准佐证材料。工作流程以申报通知印发的流程为准咨询服务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61883957支持标准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国家标准体系认证评估的单位,可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对象独立法人机构支持条件(1)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或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三级(含)以上认证。 (2)标准体系在企业得到实际运用。申报材料(1)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认证)项目申报表。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或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三级(含)以上认证证书复印件。 (4)标准体系在企业得到实际运用的佐证材料。工作流程以申报通知印发的流程为准咨询服务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61883957(上下滑动查看)支持标准对申请“壮大贷”并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在年度实际支付的利息中,根据企业类型不同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最高80万元。支持对象独立法人企业支持条件(1)企业在成都市域内注册且税收关系在市内。 (2)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3)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壮大贷”业务且贷款相关信息在成都工业金融服务援企平台登记成功。申报材料(1)成都市“壮大贷”贴息补助项目申报书。 (2)成都市“壮大贷”贴息补助项目申报汇总表。 (3)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贷款利息支付汇总表。 (5)企业申报期间的银行贷款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合同、借据、银行加盖公章的利息支付对账单或利息支付凭证,要求与利息支付汇总表一一对应)。 (6)诚信申报承诺书。工作流程以申报通知印发的流程为准咨询服务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产业金融处 61883959、61883962支持标准担保机构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形成的贷款担保代偿(扣除反担保物变现额和代偿回收额),按不高于1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担保机构补助金额最高300万元。支持对象独立法人担保机构支持条件(1)担保机构在成都市域内注册且税收关系在市内。 (2)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2年以上,为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的贷款担保责任额占其机构担保责任总额的65%以上。 (3)担保机构年度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总额1.5亿元(含)以上,申报期间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2.5%。 (4)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申报材料(1)成都市支持担保机构担保代偿补助项目申报书。 (2)成都市支持担保机构担保代偿补助项目资金申报表。 (3)担保公司的营业证照、融资担保业务许可证。 (4)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包括申报期间平均净资产总额、新增担保业务总额、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平均担保费率、代偿额、代偿明细、风险准备金提取及缴税情况等。 (5)经合作银行盖章的申报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 (6)申报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代偿统计表,所代偿企业营业证照、担保合同及代偿履行凭证。 (7)诚信申报承诺书。工作流程以申报通知印发的流程为准咨询服务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产业金融处 61881609、61884597(上下滑动查看)支持标准(1)对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入基础层的企业补助20万元; (2)对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入创新层的企业补助30万元; (3)对符合条件由基础层调整进入创新层的企业补助10万元。支持对象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调整层级)的中小企业。支持条件(1)申报企业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我市。 (2)申报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调整层级)。申报材料(1)成都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申报表。 (2)附件材料: ①申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②中国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③申报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的股份登记确认书、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股本结构表等相关证明文件。 ④申报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加盖公章)。工作流程以申报通知印发的流程为准咨询服务市科技局科技金融服务处 61881737按照《成都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执行。 咨询服务:市金融监管局办公室,61882483。按“蓉贝”政策执行。 咨询服务: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61883957。(上下滑动查看)支持标准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高校所属软件学院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对象被认定的国家级“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由其所在的高校作为申报主体。支持条件(1)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印发的《成都市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19—2025)》(成经信发〔2019〕9号)实施以来,被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 (2)学院关键软件学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校地、校企、校校、校内等方面合作成果显著(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实验室、创新中心、产业化基地、产业园区等)。申报材料(1)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特色学院)项目申报表。 (2)被国家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的佐证材料。 (3)授牌以来特色学院建设成果总结及佐证材料。 (4)特色学院进一步发展建设工作方案。 (5)所在高校关于专款专用于国家级“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建设的承诺书。工作流程以申报通知印发的流程为准咨询服务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61883957具体按照市教育局制定的政策执行。 咨询服务:市教育局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处(产业人才培养处),61881708。支持标准对企业、园区与软件人才基地多方合作开展的规模超过30人,并且培训时长分别为15天、30天、60天以上的高端软件人才定制培训项目,可按照培训经费的8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全市每年不超过10个项目。支持对象独立法人企业、规划布局软件产业的园区运营单位(含平台公司、园区管委会、功能区管委会)。支持条件(1)申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已纳入成都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统计的优先。 (2)定制培训项目线下完整实施。 (3)申报主体与成都市中国软件名城人才基地签订有合作协议。 (4)培训项目属于工业软件、基础软件、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兴平台软件5个领域,培训方案合理。 (5)培训规模超过30人(含),培训时长分别为15天(含)、30天(含)、60天(含)以上。 (6)项目所培训的人员与申报主体(指非园区运营单位)或定制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0人,合同期限不低于1年。 (7)每个申报主体每年仅限一个项目。申报材料(1)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人才定制培训)项目申报表。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软件企业还需提供上一年度企业软件业务收入证明材料以及上一年度企业(园区运营单位)纳税证明材料。 (3)校企(园)软件人才定制培训合作协议书。 (4)软件人才培训方案(须包含培训规模、培训时长),含参训人员和培训导师名单(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课程计划及授课内容等材料。 (5)培训过程完整实施的佐证材料,培训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相关转账、项目支出凭证等复印件。 (6)申报主体(指非园区运营单位)或定制方与项目所培养的毕业学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为学员连续缴纳1年(含)以上社保的有效证明。 (7)申报主体与定制方的委托协议,培训机构是成都市“中国软件名城人才基地”[新型软件学院、软件新工科基地和软件实训(实习)基地]的相关佐证材料。 (8)诚信承诺书。工作流程以申报通知印发的流程为准咨询服务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61883957(上下滑动查看)支持标准对成功创建“中国软件名园”或新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授牌的国家级软件类基地(园区)运营主体,且基地(园区)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可按照其收入规模万分之一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对象符合规划布局软件产业的基地(园区)运营单位。支持条件1.基地(园区)成功创建“中国软件名园”或新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授牌。 2.上一年度基地(园区)的软件业务收入总规模不低于50亿元。申报材料1.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专业载体)项目申报表。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获得“中国软件名园”或“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授牌的佐证材料。 4.基地(园区)内的软件企业清单明细表及每家企业上一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表。 5.诚信承诺书。工作流程以申报通知印发的流程为准咨询服务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61881625(上下滑动查看)支持标准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在其通过验收当年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运行绩效突出的,可在后续两年按其运营支出的5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支持对象国家级软件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建设牵头单位或经其委托负责全权运营该平台的第三方单位(机构)。支持条件(1)公共服务平台已通过验收。 (2)公共服务平台已建立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和可持续运营模式,并制定有三年(含)以上运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方向、运营目标、运营架构、运营任务等)。 (3)制订公共服务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目标明确,任务具备可操作性,费用预算合理。 (4)开展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攻关、协同创新、场景建设、产业研究、会议赛事、人才培训、软件推广、国际交流、开源建设以及平台自身条件改善等。 (5)平台依法诚信运营。 平台通过验收当年,对开展的公共服务项目支出予以全额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平台后续两年运营中,按照开展公共服务项目实际支出的50%予以补贴,总额累计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申报材料(1)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公共平台)项目申报表。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共服务平台已通过验收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项审计报告、验收总结报告、项目验收意见等)。 (4)公共服务平台三年运营方案。 (5)平台开展技术攻关、协同创新、场景建设、产业研究、会议赛事、人才培训、软件推广、国际交流、开源建设以及平台自身条件改善、场地租赁、物业管理及水电气支出等项目的年度实施方案(须包含公共服务项目费用预算)。 (6)诚信承诺书。工作流程以申报通知印发的流程为准咨询服务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61881625支持标准支持建设“程序员之家”,对评定为“优秀”的综合型“程序员之家”,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资金支持;对评定为“优秀”的特色型“程序员之家”,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对象独立法人机构(含专业园区运营主体、社会组织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事业单位等)。支持条件具体按照成都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等有关部门制定的评选办法组织实施。申报材料(1)成都市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程序员之家”)项目申报表。 (2)申报主体被评选为优秀“程序员之家”的佐证材料。 (3)诚信承诺书。工作流程以申报通知印发的流程为准咨询服务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61883957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 咨询服务: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61883957。(上下滑动查看)(一)本实施细则所列“申报材料”是项目申报所需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门印发申报通知时,还可根据实际要求申报主体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各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为加强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补助(奖励)资金低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不纳入补助(奖励)范围,认定的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三)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补助(奖励),项目单位不得将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同一项目申报了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了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在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 (四)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5日生效,有效期至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等6部门印发的《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成经信发〔2023〕2号)失效之日。 来源:成都工业和信息化
5月份国民经济继续恢复(2023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5月份,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政策持续显效,生产需求稳步恢复,就业物价总体稳定,转型升级持续推进,经济运行延续恢复态势。一、服务业较快增长,接触型聚集型服务业持续改善5月份,全国服务业生产指数同比增长11.7%,比上月回落1.8个百分点。分行业看,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产指数同比分别增长39.5%、14.0%、13.2%、12.9%。1—5月份,全国服务业生产指数同比增长9.1%,比1—4月份加快0.7个百分点。1—4月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6.9%。5月份,服务业商务活动指数为53.8%,业务活动预期指数为60.1%,其中,铁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电信广播电视及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商务活动指数位于60%以上高位景气区间。二、工业生产平稳增长,装备制造业增长较快5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5%,比上月回落2.1个百分点;环比增长0.63%。分三大门类看,采矿业增加值同比下降1.2%,制造业增长4.1%,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增长4.8%。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8.0%,快于规模以上工业4.5个百分点。分经济类型看,国有控股企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4%;股份制企业增长3.5%,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长4.2%;私营企业增长0.7%。分产品看,太阳能电池、新能源汽车、服务机器人产品产量同比分别增长53.1%、43.6%、34.3%。1—5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6%,与1—4月份持平。5月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为48.8%,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预期指数为54.1%。三、市场销售持续恢复,升级类商品销售较快增长5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7803亿元,同比增长12.7%,比上月回落5.7个百分点;环比增长0.42%。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城镇消费品零售额32906亿元,同比增长12.7%;乡村消费品零售额4897亿元,增长12.8%。按消费类型分,商品零售33733亿元,增长10.5%;餐饮收入4070亿元,增长35.1%。升级类商品销售增长较快,限额以上通讯器材类、金银珠宝类、体育娱乐用品类商品零售额分别增长27.4%、24.4%、14.3%。1—5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7636亿元,同比增长9.3%,比1—4月份加快0.8个百分点。全国网上零售额56906亿元,同比增长13.8%,比1—4月份加快1.5个百分点。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48055亿元,增长11.8%,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5.6%。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扩大,高技术产业投资增长较快1—5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188815亿元,同比增长4.0%,比1—4月份回落0.7个百分点。分领域看,基础设施投资同比增长7.5%,制造业投资增长6.0%,房地产开发投资下降7.2%。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46440万平方米,同比下降0.9%;商品房销售额49787亿元,增长8.4%。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同比增长0.1%,第二产业投资增长8.8%,第三产业投资增长2.0%。民间投资下降0.1%。高技术产业投资同比增长12.8%,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投资分别增长12.8%、13.0%。高技术制造业中,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投资分别增长18.8%、16.1%;高技术服务业中,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投资分别增长47.4%、40.6%。5月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环比增长0.11%。五、货物进出口保持增长,贸易结构继续优化5月份,货物进出口总额34460亿元,同比增长0.5%。其中,出口19492亿元,下降0.8%;进口14968亿元,增长2.3%。进出口相抵,贸易顺差4523亿元。1—5月份,货物进出口总额167714亿元,同比增长4.7%。其中,出口96214亿元,增长8.1%;进口71500亿元,增长0.5%。1—5月份,一般贸易进出口同比增长7.0%,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65.6%,比上年同期提高1.4个百分点。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长13.1%,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52.8%,比上年同期提高3.9个百分点。机电产品出口增长9.5%,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57.9%。六、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城镇调查失业率与上月持平5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2%,与上月持平。本地户籍劳动力调查失业率为5.1%;外来户籍劳动力调查失业率为5.4%,其中外来农业户籍劳动力调查失业率为4.9%。16—24岁、25—59岁劳动力调查失业率分别为20.8%、4.1%。25—59岁劳动力中,初中及以下学历、高中学历、大专学历、本科及以上学历劳动力调查失业率分别为4.4%、4.4%、4.1%、3.2%。31个大城市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5%。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为48.6小时。七、居民消费价格同比小幅上涨,工业生产者价格同比下降5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上涨0.2%,环比下降0.2%。分类别看,食品烟酒价格同比上涨1.2%,衣着价格上涨0.9%,居住价格下降0.2%,生活用品及服务价格下降0.1%,交通通信价格下降3.9%,教育文化娱乐价格上涨1.7%,医疗保健价格上涨1.1%,其他用品及服务价格上涨3.1%。在食品烟酒价格中,猪肉价格下降3.2%,鲜菜价格下降1.7%,粮食价格上涨0.5%,鲜果价格上涨3.4%。扣除食品和能源价格后的核心CPI同比上涨0.6%。1—5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0.8%。5月份,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4.6%,环比下降0.9%。全国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同比下降5.3%,环比下降1.1%。1—5月份,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和购进价格同比分别下降2.6%和2.3%。总的来看,5月份,国民经济延续恢复态势,转型升级持续推进。但也要看到,国际环境复杂严峻,国内结构调整压力较大,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稳固。下阶段,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着力恢复和扩大需求,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把发挥政策效力、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稳定市场信心结合起来,巩固经济恢复向好的基础,促进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附注(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分类项目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为实际增长速度;其他指标除特殊说明外,均按现价计算,为名义增长速度。(2)规模以上工业的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由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产品产量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统计范围尽可能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一是统计单位范围发生变化。每年有部分企业达到规模纳入调查范围,也有部分企业因规模变小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建投产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等影响。二是部分企业集团(公司)产品产量数据存在跨地区重复统计现象,根据专项调查对企业集团(公司)跨地区重复产量进行了剔重。(3)服务业生产指数是指剔除价格因素后,服务业报告期相对于基期的产出变化。(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是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个体户)、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由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单位、个体户)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每年都有部分企业(单位、个体户)达到限额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单位、个体户)因规模变小达不到限额标准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开业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单位、个体户)的影响。网上零售额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之和。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非实物商品(如虚拟商品、服务类商品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不包括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5)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按可比口径计算。(6)进出口数据来源于海关总署。(7)就业人员是指16周岁及以上,有劳动能力,为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而从事一定社会劳动的人员。(8)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附表 附图
针对中小企业创新难、转型难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会同相关部门启动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和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工信微报,赞143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提出通过强化科技成果有效供给畅通技术供需对接渠道等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专项行动推动中小企业形成自身技术和产品的独特优势工信部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总体保持恢复态势工信部副部长徐晓兰19日在工信部举行的政策吹风会上表示,根据工信部调查和大数据监测显示,3月,中小企业采购、销售指数连续2个月回升。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总体保持恢复态势。徐晓兰表示,应对多重因素带来的冲击和挑战,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一系列助企政策,广大中小企业迎难而上、努力前行。今年以来,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总体保持恢复态势,预期进一步改善。其中,创新能力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表现突出。值得一提的是,3月,“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营收利润率分别为9.6%、7.0%,展现出较强的韧性。徐晓兰说,当前中小企业企稳回升的基础尚不牢固,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切实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提升综合实力、科技创新力、产业链配套水平。工信部近日会同相关部门启动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和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前者突出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围绕科技成果的产生与汇聚、供需双方精准对接、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重点环节部署一系列重点任务,后者通过质量提升、标准引领、品牌建设,不断增强中小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力。徐晓兰表示,工信部将坚持以中小企业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强化政策惠企、环境活企、服务助企、创新强企、人才兴企,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来源:工信微报、央视《新闻联播》
科技部印发了《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等4个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3〕43号)。 根据科技部的通知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1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等4个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必须紧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紧密联系国家目标以及四川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2申请资格、具体申报方式严格按照科技部《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等4个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执行。请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3科技厅负责组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请申报单位于2023年4月17日8:00至5月17日16:00,在科技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进行网上申报,并于2023年5月12日18:00前登陆“四川政府服务网”,上传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申报2023年度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申报书简表”扫描件(以下简称“申报书简表”)。具体操作步骤:以法人身份登陆“四川政府服务网”(www.sczwfw.gov.cn),选择“法人服务—科技创新—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服务—申请”,下载“申报书简表”,填写—盖章—扫描件上传,并根据网上办理流程完成上报。或下载附件,填写完成后盖章,扫描上传。 二专项受理处室“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高端功能与智能材料”“新型显示与战略性电子材料”“稀土新材料”4个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由科技厅高新技术处受理。 三业务咨询电话及邮箱联系人:王先进 电话:028-86730775 邮箱:654218339@qq.com 技术咨询电话:中继线 010-58882999 附件申报2023年度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申报书简表☝请扫描二维码下载附件注: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也可下载附件
@区内各相关企业:根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创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22〕12号)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创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2022 版)》(成高科创〔2022〕2号)精神,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拟于近日启动2023年第二季度独角兽(潜在)企业首次认定(见实施细则(十七)支持企业梯度发展-支持方向3)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及方式成都高新区独角兽(潜在)企业认定工作采取常态化申报、季度认定、年度兑现方式安排。第二季度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 申报企业登录“高新通”进行线上申报(网址链接:https://www.cdhtqyfw.cn/#/(高新通亲清在线企业服务平台),并按申报材料要求提交相关附件材料。网站首页选择“政务通”下拉查看更多,点击“2023年成都高新区(潜在)独角兽企业首次认定奖励”查看申报指南后,点击立即申请,根据要求填写申报资料。 二申报条件1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属于电子信息、生物、新经济等产业领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违法记录、重大负面报道,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非高污染低产出行业企业。其中纳入火炬统计范围的企业需配合火炬统计报送。2企业同一年度只能获得一个梯度的首次认定及奖励,同时满足两个及以上梯度认定条件的,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首次认定及奖励,已认定高梯度的不再认定低梯度。3企业未上市。4潜在独角兽企业:以最新一轮融资协议签订时间为截止日期,企业成立5年以内(含),其投后估值超过(含)1亿美元,或企业成立5年(不含)-10年(不含),其投后估值超过(含)5亿美元; 独角兽企业:以最新一轮融资协议签订时间为截止日期,企业成立不足10年(不含),其投后估值超过(含)10亿美元。 最新一轮融资协议签订时间须在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之间;估值以最新一轮融资协议内容为依据。5被认定为成都高新区潜在独角兽企业后,达到独角兽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成都高新区独角兽企业首次认定。6企业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7本政策与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再申报区级其他同类政策。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三申报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上传要求 1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创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资金申请表》 此项材料无需上传。 2 成都高新区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认定申报表(需下载模板,仅支持xlsx文件) 1、表格形式规范无改动; 2、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3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提供复印件盖公章的扫描件。 4 企业上年度及近三个月完税证明 1、原件扫描件,加盖税务部门鲜章或电子章; 2、税种齐全; 3、税务机关为成都高新区税务局; 4、纳税时间覆盖2022年和2023年1—3月(按入库期打印); 5、2022年及以后新成立企业需提供成立以来的完税证明。 5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需下载模板) 法定代表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 6 如申报材料覆盖时期内发生过企业更名的,需提供准予名称变更等工商底档材料 1、非必传项; 2、提供复印件盖公章的扫描件。 7 截至申报通知中规定的申报受理截止时间前企业最新一轮融资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提供复印件盖公章的扫描件。 8 工商变更登记底档材料(包括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出资信息、公司章程等股权变更证明材料) 1、工商变更登记底档材料需盖市场监管局企业登记档案专用章; 2、提供复印件盖公章的扫描件。 9 新增投资收款回单等进账证明 提供复印件盖公章的扫描件。 10 上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1-2022年),成立不足两年的,提供成立后的财务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须带注协出具的防伪二维码等防伪标识; 2、提供复印件盖公章的扫描件。 11 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 四联系方式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科技企业培育处 王老师 028-63911980 系统故障咨询电话 028-85225102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wajscy@cac.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发、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 第三条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国际合作,鼓励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工具、计算和数据资源。 第四条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符合以下要求: (一)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信息,虚假信息,以及可能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内容。 (二)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出现种族、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等歧视。 (三)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不公平竞争。 (四)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 (五)尊重他人合法利益,防止伤害他人身心健康,损害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 第五条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称“提供者”),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等,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涉及个人信息的,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六条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第七条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 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不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 (三)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能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五)国家网信部门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八条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研制中采用人工标注时,提供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正确性。 第九条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第十条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用户过分依赖或沉迷生成内容。 第十一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承担保护义务。不得非法留存能够推断出用户身份的输入信息,不得根据用户输入信息和使用情况进行画像,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输入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提供者不得根据用户的种族、国别、性别等进行带有歧视性的内容生成。 第十三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接收处理机制,及时处置个人关于更正、删除、屏蔽其个人信息的请求;发现、知悉生成的文本、图片、声音、视频等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时,应当采取措施,停止生成,防止危害持续。 第十四条提供者应当在生命周期内,提供安全、稳健、持续的服务,保障用户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对于运行中发现、用户举报的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生成内容,除采取内容过滤等措施外,应在3个月内通过模型优化训练等方式防止再次生成。 第十六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生成的图片、视频等内容进行标识。 第十七条提供者应当根据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可以影响用户信任、选择的必要信息,包括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的来源、规模、类型、质量等描述,人工标注规则,人工标注数据的规模和类型,基础算法和技术体系等。 第十八条提供者应当指导用户科学认识和理性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利用生成内容损害他人形象、名誉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进行商业炒作、不正当营销。 用户发现生成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时,有权向网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商业道德、社会公德行为时,包括从事网络炒作、恶意发帖跟评、制造垃圾邮件、编写恶意软件,实施不正当的商业营销等,应当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第二十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务,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