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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享】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思考
2014-07-03 17:18:42

互联网金融是通过无形的网络为客户办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支付结算等业务的资金融通行为。由于网络金融业务快速高效,而且不受时间地域等限制,特别是第三方支付、P2P贷款融资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补充了传统银行融资渠道的不足,迎合了互联网时代个人投资者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要求和特点,因此,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倍受个人投资者和中小微企业欢迎和广泛使用,显现爆炸式的快速发展趋势。但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监管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主要风险表现在网络金融虚拟化、网络支付快捷化、网络金融机构跨区域化和网络融资金额的规模化等带来的风险防控难度日益加大。然而,现有的金融法律和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界定、风险防范和监管主体等问题又缺乏统一的规范,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日益凸显,亟待加以解决。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

(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

互联通的新金融模式。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除了传统的网上银行功能外,主要形式有金融理财产品的网上销售、网络保险产品销售、网络证券买卖、第三方电子支付和网络小额信贷等。以余额宝为例,自2013年6月13日支付宝推出新产品余额宝以来,据不完全统计,截止8月中旬,在两个月的时间内余额宝的业务量就发展到250亿元人民币的规模,而且显现出强劲高速的发展势头,其他互联网金融也呈现突飞猛进发展趋势。

  (二)互联网金融填补了传统金融业的空白。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是通过互联网实现资金信息的对接和交易,资金的供方与需方甚至不需要见面,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其最大特点是单笔额度相对小,手续简单,且收益比较高。互联网金融面对的客户基本以分散的个人客户和中小微企业为主,贷款额度小,周期短,风险相对较低,且手续简便,由于传统的商业银行并未十分重视,互联网金融则正好填补了这个空白,自然受到追捧而快速发展。

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是在互联网时代,实现资金快速配置与融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灵活多元化。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花样繁多,主流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P2P贷款平台和网络信贷机构,而近年来,传统金融企业也纷纷加入这个行列,竞争趋势愈发明显,比如:建行开通“善融商务”,招商银行推出“手机钱包”业务等都是互联网金融的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网络银行、第三方电子支付、金融理财产品网上销售、网络保险销售、网上证券交易和网络小额信贷等。

  (四)互联网金融业务量大,业务范围宽泛。一是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量大,明显表现出单笔量小,使用和发生笔数海量的特征。二是互联网金融产品涉及范围广,相比于传统产业和传统金融行业,产品众多,业务范围广泛,几乎每个行业、每家企业都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找到自己的位置。

  二、互联网金融显现的主要问题

  互联网金融发展很快。但是,在既无行业规范标准,又缺少监督管理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各样乱象。

  (一)风险潜伏性大,风险防控“雾里看花”。一是交易对象不清。随着互联网金融扩张,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交易范围广,交易对象跨区域,甚至于跨国界,交易对象难以确认,风险难

  以掌握。二是网络技术安全隐患不确定。互联网金融具有便捷的特征,但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一味求简单、方便,忽略技术安全的现象将产生重大隐患。三是个人信息保护无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近年来,小规模的网络个人信息泄漏、买卖事件频生,从单一事件而言,小规模的个人信息泄漏违反了商业道德,如果从国家层面来看,出现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漏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四是风险预警机制缺乏,风险防控缺位。互联网金融交易时间短,速度快和交易频率大,传统的风险防范方式无法施展,目前还只是停留在风险提示阶段。由于监管主体不明确,2011年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和今年央行下发的《支付业务风险提示——加大审核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防范网络信贷平台风险》都只能起风险提示作用,没有更多实质性防控措施。

  (二)业务合法性难以界定,违法违规的现象突显。

  目前,不少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以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等形式存在,事实上其开展的业务“名不副实”,超越了其自身业务范畴。有的进行变相吸收存款,有的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还有的将融通的资金不进账户,并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还有的变成非

  法集资或传销组织等,有的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售公司股份,带有非法募资的嫌疑,有的个人通过网银、第三方电子支付发售彩券,抽奖,事实上演变成了博彩行为等等。

  (三)互联网金融机构合法性难以确定,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目前,由于互联网金融管理缺乏规范性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按照金融机构的法定市场准入程序进行注册登记,投资者难以确认互联网金融机构身份的合法性,也无法掌握和了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质、信用度等信息的真实性,加上交易虚拟化,诚信难以确定。与传统上的金融交易不同的是网上金融交易双方都不在线下,以前需要银行员工操作完成的工作,现在全部都是通过互联网在网上把双方的信息撮合,而信息的真实性只能依靠双方的诚信,投资者往往只是凭表面上的收益率进行投资,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四)现行监管体系无法完全覆盖,互联网金融管理分散零乱。

  金融体系的公司与一般的公司不相同的是除了有资金杠杆问题,还有风险问题。传统金融体系中的银行、信托、小贷公司等,都能找到对口的监管机构,但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处于缺位状态。在众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中,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处于不同的管理状态下,主要表现在:一是央行监管。2010年央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范了第三方支付,专门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管理,但仅仅维护支付竞争秩序,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二是银监会监管。由于银监会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不明确,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也无所适从,仅仅于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对包括贷款可能进入“两高一剩”等限制性行业、业务风险难以控制、监管职责不清等在内的七项风险进行提示,意在向商业银行提示人人贷潜在的风险。三是政府部门监管。如:小贷公司归当地金融办监管,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也是由地方金融办负责筹备和监管。此外,有企业主管部门

  管理的,也有归口工商管理的,还有类似于民间借贷中介的P2P贷款平台则仍游离于监管之外,没有具体的监管部门。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监管处于法律真空地带,央行和银监会等都无法确定权限实施监管。另外,互联网金融也没有建立统一规范的行业自律机制,只有宜信、贷帮、人人贷曾在2012年发起“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联席会”,并发布了《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公约》。管理零乱是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不可预测,经营不规范和监管不统一等乱象的主要原因。

  (五)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欠缺。

  一是监管法规政策缺失。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兴起,伴随的主要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政策缺失。近期,虽然在国务院的指导下,多部委组成的互联网金融调研小组开展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及其监管等问题的调研,但是,一部统一规范化的互联网金融法规政策出台还有待时日。二是监管手段缺乏。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提速,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交易对象的全球化和交易时间缩短及其交易频率加快等给监管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传统的现场监管手段方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监管。三是监管队伍欠缺。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技术相对密集,现有监管部门的监管队伍和人才远远不能适应网络金融监管的实际需要。四是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未形成。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交易范围广,交易对象跨区域,甚至于跨国界,依靠单个国家和监管部门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不现实的,必须加强国际、地区和部门合作,才能实现共赢。

三、 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与监管问题目前引起了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最近,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已经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法制办工信部和公安部等部门组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小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重点调研。对于互联网金融变化发展中的问题,面对不断涌现的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国家如何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等方面进行规范以及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以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速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

  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规范互联网金融,是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目前没有专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因此,建议尽快从法律法规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机构形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界定规范。一是修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修订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二是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规范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市场准入标准、交易行为准则、市场操作规范和监督管理主体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订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三是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定位、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和风险责任等进行规范,待时机成熟再制订《互联网金融法》。

  (二)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

  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真空状态,通过立法等形式,完善

  和组建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一支独特的金融网络监管“部队”,专门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一是立足现状,修订完善现行法律,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分别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根据各自的职责,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内设职能部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二是通过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依法组建独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职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三是建立网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鉴于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法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网络非现场监管成为必然的现实选择,建议开发建立网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实时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

  (三)推进互联网金融实名制建设。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和参与者实名制是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推行互联网身份认证、

  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实名制度,确保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实名制。二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主体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中国有句古话“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也就是说只要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进行了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并向社会进行公开,尽管互联网金融业务虚拟化、无纸化,但是,通过对业务主体的监督管理,就可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

  (四)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范围。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诉机制,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建议由央行建立全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投诉平台,公布全国统一的咨询投诉电话,并开发全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网站,实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直接与网络投诉、查处等对接。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中心,为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提供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产品和投资理财等咨询服务。四是建立网上金融投资风险预警平台,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统一数据平台,对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高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及时向投资参与

  者进行风险预警。

  (五)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合作。

  由于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互联网金融交易存在跨地域、跨行业和跨国境的交易。互联网金融时代真正到来,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地区和一项业务的监管是远不可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稳定的。因此,一是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合作,包括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合作。二是要加强国际合作。对于跨国境、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实现统一有效的监管。


(来源:中金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