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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
2022-02-23 17:02:01

成都市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新生态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意见》(成委发〔2017〕32号),成都市政府设立成都市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加快培育、孵化一批具有成长潜力的优质新经济项目,推动成都新经济发展,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9〕3号)、《成都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成财规〔2020〕3号)、《成都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财政出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成财制〔2020〕3号),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天使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以项目直接投资、参股设立投资基金的方式,对符合成都新经济发展方向,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新经济企业进行支持,充分体现市政府政策引导性、扶持性、非营利性。

第三条 天使基金采用直接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直投基金)和引导投资基金(以下简称FOF基金)模式。其中直接投资基金总额不高于财政出资总额的30%,FOF基金总额不低于财政出资总额的70%。在FOF基金模式下所称的子基金,是指FOF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新经济委)是天使基金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承担职责如下:

(一)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监督天使基金的投资方向,对天使基金进行行业业务指导;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新经济天使基金投资项目储备库”;

(四)负责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五)负责天使基金管理机构的绩效考核,并将相关情况报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六)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评审会(以下简称“评审会”);

(七)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天使基金的年度投资计划,并报送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与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代表财政出资行使出资人权力,为天使基金对外投资的显名股东。

(一)对投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与被投资企业或项目方签署相关投资文件,与子基金出资方签订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行使投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对直投项目和子基金项目的投资管理、退出流程涉及的相关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并签署,行使投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三)负责对外遴选天使基金管理机构,并进行合规性审查、监督。

第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

天使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需符合《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成府发〔2019〕3号)规定的条件,由受托管理机构遴选确定有资质的管理机构并签署委托管理协议。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天使基金日常管理,负责天使基金直投项目和对子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运营管理工作。决策过程中上报市新经济委相关材料须同时抄送至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支持重点和领域,按相关规定对外择优选择拟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直投项目;

(二)对拟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直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与投资谈判;

(三)形成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投资方案,按相应程序上报;

(四)参与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投资实施及投后监督管理;建立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管理台账,实施投资子基金和直投项目投资及运作的过程管理,并采取定期报告、年报审计等方式,加强对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五)每季度次月底前向受托管理机构、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报送天使基金运行、资产负债、投资损益等有关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事项,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受托管理机构、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报送天使基金年度运营报告、经合格审计机构审计的天使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及天使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

(六)拟定天使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并报行业主管部门;

(七)制定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退出方案,按相应程序审定后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设立总规模2亿元的天使基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天使基金存续期原则应为10年,其中投资期5年,退出期5年。投资期自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首次印发之日(即2018年12月10日)起计算。

鼓励各区(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区(市)县级新经济天使基金,用于与市级天使基金协同。

第八条 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受托管理机构在托管商业银行开立资金托管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托管银行的选择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天使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和收益)按照本办法第七章有关规定实施,对基金管理机构超额收益的具体激励方案报市基金管委会审定。

第十条 天使基金管理费在市新经济委预算中列支,主要用于从事天使投资所发生的项目调查、评审、投后管理、股权退出等投资成本以及基金管理机构部分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支出。管理费支付方式及标准为:

(1)投资期每年按照受托管理的财政资金累计协议投资额的2.5%比例确定基数;(2)退出期每年按照受托管理的财政资金未实现退出投资额的1.5%比例确定基数(实现退出以完成工商变更为准);(3)市新经济委根据天使基金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实际拨付的管理费;(4)除管理费外,基金发生的所有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章   投资方向

第十一条 天使基金重点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成都市重点发展的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流量经济、共享经济六大新经济产业形态的新经济企业,特别是“人工智能+”“大数据+”“5G+”“清洁能源+”“供应链+”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开放型的企业,以及“智慧蓉城”建设相关的企业,鼓励优先投资工商税务关系在成都平原经济区域内的企业,以及注册在域外但实施投资后在成都平原经济区设立独立法人实体机构的企业。

第十二条 加强、优化具有开放性和创新性的“新经济天使基金投资项目储备库”,鼓励优秀企业积极申请,天使基金投资项目及子基金应来源于该项目库,受托管理机构及基金管理机构应配合市新经济委建立该项目库。

第五章   直投基金

第十三条 天使基金直接投资对象原则应为注册在成都市的新经济领域企业或成都市各级政府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对象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符合成都市新经济发展方向,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市域内或虽然注册在市外但实施投资后在成都市设立实体机构的企业;

(二)原则上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技术上具有独创性、商业模式和业态具有创新性的种子期(初创期)新经济企业;

第十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优先支持对象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优先支持“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入选者、海外留学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归国人员以及其它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

(二)优先支持纳入成都市新经济梯度培育企业、新经济“双百工程”企业以及创新应用实验室和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授牌企业。

第十六条 天使基金直接投资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特别优秀的可提高到500万元,且不得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鼓励基金管理机构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其他基金实施联合投资。

第十七条 天使基金直接投资流程为项目筛选—投资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资管理—投资退出,具体如下:

(一)项目筛选

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管理团队重点对进入“新经济天使基金投资项目储备库”的企业进行初步筛选,收集拟跟进调查项目的商业计划书和基本情况,开展投资价值初步分析和判断。

(二)投资立项

基金管理机构对具有初步投资价值的项目,召开投资立项会进行研究讨论,符合天使基金支持条件的,审议通过后完成立项。

(三)尽职调查

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管理团队负责对已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和投资谈判,并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撰写投资建议书,形成投资建议方案。经基金管理机构内部论证后提交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项目估值相关规则,对项目估值程序和方法进行规范。

(四)投资决策

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市新经济委派1名任主任委员,基金管理机构委派1名,评审会其余3名由基金管理机构按专业化要求从天使投资基金专家库中产生。 

评审会负责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实行票决制,每个项目必须经半数以上的评审会委员同意后方可实施投资,其中主任委员具有一票否决权。

评审会委员在投资决策时,应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分析投资方案及相关材料,独立出具明确无保留的评审意见;涉及与自身有关联利益关系的项目,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投资实施

拟投资项目经评审会决策通过后,基金管理机构将完整决策过程材料、投资协议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书提交至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履行协议形式审查工作后与被投资企业或项目方签署相关投资文件并拨付投资款,受托管理机构为天使基金直投业务的显名股东。

在项目投资完成后(被投资企业工商变更或公司注册登记完成)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机构应将相关资料报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备案,同时将备案材料抄送受托管理机构。

(六)投资管理

  1. 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投资协议》和《章程》的相关约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管理,及时掌握企业的运行情况特别是财务状况,出现经营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按照投资协议相关条款进行风险隔离和风险控制;受托管理机构或基金管理机构不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2. 被投资企业的投后事项,除天使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后轮增资、购买股权或者退出、转让股权等重大事项,须经评审会决策外,其余投后事项由基金管理机构内部自主决策。需要签署相关文件的,基金管理机构报受托管理机构,经受托管理机构完成形式审查后履行股东权责。
  3. 受托管理机构及基金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专业化优势,切实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管理、政策咨询、市场开拓等各类增值服务,促进企业规范管理,提高创业效率。
  4. 基金管理机构应积极搭建创业投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各类企业融资通道和平台,做好融资咨询和渠道对接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后续融资需求,推动企业加快发展壮大。

(七)投资退出

  1. 退出时间

天使基金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基金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启动退出工作。

投资期限的起始点以投资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签署的时间为准。

  1. 退出方式及价格

天使基金从被投企业的退出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出售、协议转让、股东或管理层回购、清算等。

通过公开市场、资本市场退出或清算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通过协议转让、股东或管理层回购的,如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按照约定价格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执行; 如未约定价格的,须经基金管理机构内部决策确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或估值。

  1. 退出决策及实施

天使基金投资项目退出由基金管理机构编制退出立项报告并进行内部决策,对经基金管理机构审议立项的项目,基金管理机构启动项目退出方案的编制工作,报评审会审议,经评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按照退出方案实施退出。

退出方案决策实行票决制,每个项目必须经半数以上的评审会委员同意后方可实施退出,其中市新经济委委派的主任委员具有一票否决权。

通过退出决策的项目,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完整决策过程材料、转让协议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书或其他退出相关文件提交至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履行协议及文件的形式审查工作后,签署相关文件并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回转让款项,办理相关股权交割手续。

基金管理机构应在项目投资退出完成后(被投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30日内,将退出情况上报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备案同时抄送至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天使基金管理实施激励制度,对受托管理机构或基金管理机构以自有资金或其参与管理的其他基金与天使基金实施联合投资的项目,天使基金实现退出并获得收益的,可对受托管理机构或基金管理机构实行超额收益激励,直投基金财政出资部分获得的超额收益可按不高于20%的比例报市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

第六章   FOF基金

第十九条 FOF基金是通过设立、增资入伙、受让股权或基金份额等方式投资子基金。通过基金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新经济企业(项目)进行支持。

第二十条 子基金原则上应注册在成都市,可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得超过FOF基金存续期。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出资人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明确子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二十三条 天使基金原则上对单个子基金认缴金额不超过FOF基金认缴总额的30%,也不超过单个子基金认缴总额的30%,不做子基金单一或并列最大份额持有人。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对被投企业的参股比例由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对单个企业的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20%。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出资人按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出资,原则上子基金出资人须同比例实缴出资。天使基金在其他出资人(国家级、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等除外)按期缴付资金后出资。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机构;

(二)申请人信用记录良好,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申请人为股权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的,其实缴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500万元;申请人为非股权投资机构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2亿元。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成都市登记注册并具备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条件,实缴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管理团队稳定,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业务;

(二)具有完善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具备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服务的能力;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相关投资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管理团队实际管理过的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有1个以上成功投资的案例;

(四)对发起设立的基金出资额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1%;

(五)机构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六)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依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按照市场化方式管理运作。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投资于成都平原经济区内新经济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天使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或域外被投资新经济企业迁入、投资成都平原经济区的资产规模不低于天使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

第三十条 子基金管理费由子基金合伙人或股东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国家级、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除外)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同时,将财政出资从资金托管账户按时拨付投资基金托管账户;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的,天使基金出资可先于其他出资人分阶段到位,各出资人均按照投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天使基金不做劣后级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依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按照市场化方式管理运作。基金管理机构可向子基金委派出资人代表,但不参与子基金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省、市政策、发展规划的项目(企业);

(二)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对外借款(夹层投资及债转股除外),不得直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挂牌交易的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不得投资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

(三)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投资,不得发放贷款、资金拆借、对外担保、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四条 子基金应在子基金相关重要法律文件中约定子基金管理机构避免利益冲突的机制,如限制子基金管理机构募集与当期子基金具有相同投资方向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等。

第三十五条 子基金设立程序

(一)发布申报指南

市新经济委、基金管理机构应利用其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常年发布子基金申报指南,向社会资本公开申请参股子基金的条件、流程和受理机构等必要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子基金参股申请

申请人应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设立子基金的申请材料,材料应包括:

  1. 子基金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设立背景和目标、募集对象和条件、资金规模、组织形式、经营期限、投资方向及形式、投资决策机制、管理费用、收益分配、退出机制等);
  2. 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承诺,以及子基金未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政策性目标和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违约情况时其他出资人的回购承诺;
  3. 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有关材料(主要管理团队成员介绍、投资业绩证明、主要成功案例、项目储备等);
  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5. 子基金管理机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征信记录;
  6. 子基金组建法律文件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投资立项

基金管理机构对具有初步参股意向的子基金,召开投资立项会进行研究讨论,符合天使基金支持条件的,审议通过后完成立项。

(四)尽职调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相关程序组织开展尽职调查与投资谈判,并向市新经济委上报。

(五)上报审批

基金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完成后,将拟参股设立的基金方案、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书报市新经济委,由市新经济委按相关程序进行决策。基金方案应包括政策导向、基金规模、天使基金出资方式、投资方向、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等主要内容。

(六)协议签署

子基金方案经市新经济委批准后,基金管理机构应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供完整决策过程材料,受托管理机构与子基金出资方签订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出资额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相关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文件有别于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时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七)资金拨付

在子基金完成相关工商注册登记并正式成立后,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市新经济委同意实施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从天使基金资金托管账户向子基金托管账户拨付应到位资金。

(八)投资管理

  1. 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的相关约定对子基金实施管理,及时掌握子基金的运行情况。
  2. 子基金的投后事项,除天使基金对子基金进行后轮增资、购买份额或者退出、转让份额的,须经市新经济委决策通过外,其余投后事项由基金管理机构内部决策。需要签署相关文件的,基金管理机构报受托管理机构,经受托管理机构完成形式审查后履行出资人权责。

(九)投资退出

  1. 退出方式及价格

天使基金从子基金的退出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出售、协议转让、主要出资人回购、清算等。

通过公开市场或清算退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通过协议转让、主要出资人回购的,如合伙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按照约定价格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执行; 如未约定价格的,须经基金管理机构内部决策确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或估值。

  1. 退出决策及实施

子基金退出由基金管理机构编制退出立项报告并进行内部自主决策,经基金管理机构审议立项的项目,基金管理机构启动退出方案的编制工作,经内部决策后,应将转让协议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书或其他退出相关文件提交报市新经济委审议,经市新经济委批准通过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按照退出方案实施退出。

通过退出决策的项目,基金管理机构应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供完整决策过程材料,受托管理机构履行协议及文件的形式审查工作后,签署相关文件并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回转让款项,办理相关份额交割手续。

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子基金项目退出完成后(子基金工商变更完成)30个工作日内,将退出情况上报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备案同时抄送至受托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子基金退出时根据收益情况可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他投资人实施激励,具体激励措施报市基金管委会审定。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天使基金可不经其他出资人同意,要求子基金主要出资人或其关联方通过股权回购天使基金实缴出资份额等方式适时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获得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工商设立手续超过半年的;

(二)天使基金向子基金托管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一年的;

(三)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中关键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实质性变化。

子基金应对发生上述退出情形的资金回收途径进行约定,退出、清算方式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执行。

第七章   收入收缴

第三十八条 天使基金的收入包括退出时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清算时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等。

上述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按照天使基金的实际出资额以及天使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等确定,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根据有关法律程序确定。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处理直投项目、子基金退出、清算及分配等事宜,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收入收缴、激励实施方案,经市新经济委报请市基金管委会审定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上缴指定账户。  

第四十条 天使基金出资部分及收益退出后,在三个月内上缴财政,不作循环投资。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分析评价为主,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二)公正公开。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严格奖惩。通过绩效评价督促天使基金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奖优罚劣,将天使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收取、业绩激励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发挥绩效评价对推动基金管理工作的积极作用。

第四十二条 按照《成都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成财规〔2020〕3号)的要求,由市新经济委组织开展实施天使基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在天使基金设立一年后按年组织评价,一般在上半年开展,主要针对天使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及基金管理机构履责尽职情况和开展投资运营活动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在天使基金到期前的3个月至6个月期间组织实施一次全面、综合的整体评价。

第四十三条 基金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基础管理指标、政策目标指标、管理运营指标、投资效益指标四个部分,实行百分制。

第九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联合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次月向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报送天使基金运营情况;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向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报告天使基金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及年度运营情况总结报告。

第四十五条 天使基金和子基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划拨和结算等工作,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天使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天使基金及子基金收支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 天使基金由受托管理机构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须制定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保障天使基金资金安全:

  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制度;
  2. 向子基金委派出资人代表,有效监督子基金的管理;
  3.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定期信息公开机制;
  4. 其他有利于保障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天使基金及子基金的资金。一经发现和查实前述行为,除收回有关资金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按照《成都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成财规〔2020〕3号)的要求,组织对天使基金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市新经济委可调整受托管理机构或基金管理机构。

第五十条 若投资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行业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及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9〕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新生态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意见》(成委发〔2017〕32号)和《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等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后,《成都市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成都市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实施细则》(成新经济〔2018〕6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